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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款久拖不还货主诉讼维权

发布时间:2020-02-27 17:26:53 阅读: 来源:金属床厂家

张某某经营钢材生意。2011年4月至7月期间,宁某某、占某某因工程需要分别从张某某处购买钢材,并出具欠条或在原告的销售清单上签字认可,其中宁某某签名九张,金额为184528元;由宁某某、占某某共同签名四张,金额为201608元;占某某签名一张,金额为2412元。张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,诉讼来院,要求被告共同偿还所欠货款388548元,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:张某某与宁某某、占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,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。宁某某、占某某在2011年4月至7月期间,分别从张某某处购买钢材,货款没有及时给付,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,理由成立,应予支持,但应以被告各自签名确认的货款承担民事责任,即对原告要求宁某某偿还货款184528元、占某某偿还货款2412元及宁某某和占某某共同偿还货款201608元予以支持。张某某主张宁某某、占某某系合伙关系,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,以及宁某某、占某某辩称自己签字系职务行为,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,不予支持。故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货款184528元;二、被告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货款2412元; 三、被告宁某某、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货款201608元,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四、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(梁惠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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